2021年10月27以来,孝感市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孝感市城市道路改造及配套施工过程中,接连发生多起施工破坏燃气管网险情,造成周边居民、商业用户停气,由于处置及时,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事情发生后,市城管执法委组成专班进行了调查处置。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查明了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违法事实,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了依法处理,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和相关防范措施。
一、调查和处理
该案所涉城市道路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全长约5.75公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改造及同步配套完善市政管网设施,施工单位为孝感市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2021年11月进行道路挖掘作业时,连续4次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挖破天然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险情事发后,市委、市政府领导迅速做出批示,并赴现场督导。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孝感市城建项目服务中心、孝感市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孝感XX燃气公司等单位立即开展联动协调与应急处置,封闭附近道路,紧急疏散周边人员,燃气供应单位(孝感XX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关闭燃气阀门进行抢修。
市城管执法委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并对施工单位被委托人、挖掘机司机、燃气公司负责人、现场巡线员进行询问,确认施工单位孝感市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道路改造施工中4次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并分别进行了立案查处。
另在2021年10月27日燃气泄漏事件中,燃气经营单位孝感XX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而且地面燃气导向不清,现场巡线员秦某某也没能提供燃气管网线图及准确指明此处地下有燃气管道,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管道,对燃气经营单位也依法立案查处。
在孝感市某道路改造及配套施工过程中,市城管执法委共依法立案查处涉及燃气案例领域案件5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孝感X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孝感XX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孝感X建设有限公司和燃气经营者孝感XX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均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2021年全国各地燃气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复杂。11月4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通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燃气经营者和城市道路施工单位应深刻吸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当前燃气事故多发势头,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城管执法部门在燃气行业监管与执法过程中,本着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要求,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