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城管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拟出台《孝感市城管执法规范管理规定》,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9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来信请寄:孝感市城站路202号市城管执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科;
二、电话:0712-2859420;
三、邮箱:2747522615@qq.com
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孝感市城管执法规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管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孝感市域范围内的各级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721工作法”,尊重管理对象,多沟通,善说服,慎处罚,坚决杜绝任性和违规执法,保障执法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城管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能单独开展城管执法活动,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聘用部门承担。
第二章 执法纪律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决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
(二)非法查封、扣押、处置行政相对人物品和乱罚款;
(三)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四)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五)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七)吃、拿、卡、要;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十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扣押财物后,应当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妥善保管,不得私分、转移、使用或者损毁,并根据财物性质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要尊重行政相对人。遇有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和言行过激,应当尽力予以安抚,使其保持冷静,严禁激化矛盾及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遇到暴力抗法情形,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执法专用车辆、通讯设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应当专门用于执法活动,并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不得外借、转借、出租。
第十七条 执法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绘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志标识。
执法人员驾驶或者暂时停放执法专用车辆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躺卧、打瞌睡或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专用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不得摄录与执法无关的内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和外传音像执法记录资料。不得剪辑、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像资料。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参加集体活动、出席重要会议时应当按季节规范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并正确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戴大檐帽。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内着配套衬衣或内衬衣物不得外露。着夏装制式衬衣(长袖或短袖)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不扎系领带,戴大檐帽或执勤帽;
(二)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着长袖或短袖夏服时佩戴软质肩章;着春秋、冬执勤服或防寒大衣时佩戴套式肩章;
(三)胸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
(四)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子;
(五)原则上应着制式黑色皮鞋;
第二十一条 城管制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非因公务需要,城管人员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退休、调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应当将标志标识交回所在单位;辞职及被开除、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二十三条 协管人员上岗应当规范穿着工作服装,佩戴协管人员标志标识。协管人员工作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区别于执法人员。
第六章 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容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在执法过程中吸烟、饮食、闲聊、嬉闹等。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饰品;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七章 执法办公场所规范
第二十九条 办公场所的门头、门牌、室内标识等应统一规范,体现城管执法的形象和特点。
第三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立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执法办公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执法办公室(城管执法岗亭)、调查询问室、听证室、案件档案室、装备器材库等。
第三十一条 执法办公室(城管执法岗亭)应充分考虑执法下沉、城管进社区的需要,最大限度的为基层服务。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第三十二条 调查询问室独立设置且满足以下条件: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内部做隔音软包处理;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全景摄像、数据存储及刻录设备等保障,做到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听证室面积应不少于18平方米,为听证人员和申请人、被申请人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全景摄像、数据存储及刻录设备等满足听证需要的设备。
第三十四条 案件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保存安全。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存放档案